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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是否可以在租赁期分摊租金收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 浏览量:38   发布:2026-08-18

问: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是否可以在租赁期分摊租金收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


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第1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起征点标准: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通州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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