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请收好~
时值第99个建军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施行。为便利广大市场主体快速读懂、便捷享受拥军税费政策红利,助力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现将六类相关税收优惠汇总梳理,列明政策内容、享受条件与备查资料。
(一)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以下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
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以下证件留存备查:
《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二)企业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
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召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条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以下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政策内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新办企业
政策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五)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政策内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六)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企业
政策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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