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稽罚﹝2025﹞10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44,191.00
处罚日期 2025-04-28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 2021 年至 2023 年购买预付卡 856000 元赠送给外单位个人客户,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 2021 年445000 元,2022 年 106000 元,2023 年 305000 元。
你单位 2021年至 2023 年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 2585910 元,为高管向本单位以外个人客户赠送的礼金,其中 2021 年度 658400 元,2022 年 1054990 元,2023 年 872520 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第三条“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之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688382 元。
注:个税688382元=(预付卡 856000元+礼金2585910元)*20%
违法行为类型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688382 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 34419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在线 客服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9:00-17:00
客服 热线
400-670-1233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关注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