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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报准则(CRS):发展动态、实施影响及应对思考
  • 浏览量:304   发布:2026-08-04


作者信息

朱沁瑶(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文琳(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李语涵(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


文章内容

  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发展,加强金融领域涉税信息交换已成为各国共识。为提升全球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隐匿应税所得的逃避税行为,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2014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rd f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mation in Tax MattersAEOI)。该标准旨在推动各辖区税务部门间自动交换本辖区金融机构掌握的非居民账户信息,是一个多边的自动信息交换制度。作为AEOI标准的主体部分,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ting StardCRS)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送非居民个人和机构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CRS在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和欧盟《采用利息形式支付存款所得的征税指令》(Council Directive 2003/48/EC of 3 June 2003 on Taxation of Savings Income in the Fm of Interest Payments)等信息交换法规的基础上作出诸多改进,其统一的交换标准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个互惠互利的多边信息交换机制,被认为是当前最为强大的税收信息交换制度(Johannesen等,2014Casi等,2020)。

  从OECD历年同行审议报告来看,全球税收透明度提升和信息交换工作取得显著进展。202512月,OECD全球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论坛(以下简称“全球论坛”)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同行审议(2025)报告》(以下简称“2025年度同行审议报告”)显示,截至202511月,全球116个司法管辖区自动交换了金融账户信息,2024年交换的金融账户达到1.71亿个,覆盖了近13万亿欧元的总资产。与此同时,数字金融的快速发展对现行税收监管标准提出了新要求,2023OECDCRS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将数字金融产品纳入信息交换的范畴。

  当前,在全球经济深度交融的背景下,国际税收治理体系正经历深刻变革。CRS作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的重要工具,将对中国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治理产生深远影响。本文系统梳理CRS的最新发展动态,重点探讨CRS实施给中国带来的战略机遇与现实挑战,并提出具体的应对建议,以期为中国进一步强化国际税收治理与合作提供参考。


一、CRS的最新发展动态

OECD历年同行审议报告与全球论坛披露的数据来看,尽管不同辖区在CRS执行强度与技术标准上存在差异,但对于CRS的制度建设已形成共识,即通过建立符合AEOI标准的法律框架强化合规基础,持续拓宽信息交换范围并推动建立不动产税收透明度框架,借助人工智能算法提升信息交换质效,同时持续完善尽职调查要求以应对CRS实施中的复杂挑战。

(一)绝大多数辖区已建立完全或实质上符合AEOI标准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框架

  自2020年起,全球论坛发布关于实施AEOI标准的法律框架评估结果,其构建的评估机制包含两大核心要求:一是要求建立报告金融机构(Rep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正确执行尽职调查和报告程序的国内立法框架;二是根据CRS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与所有致力于交换信息的利益伙伴建立有效交换关系的国际法律框架。截至2024年,已有118个辖区接受评估,其中114个辖区已成功构建完全符合或实质上符合AEOI标准的法律框架,占比高达97%(见表1)。


  为持续跟踪AEOI法律框架的实施动态,全球论坛建立动态评估机制,不断扩大评估范围,最初评估对象为承诺在2017年或2018年启动信息交换的约100个辖区,此后进一步把承诺在2018年后开启信息交换的辖区纳入评估范围,定期反映各辖区评估的最新结果。OECD 2025年度同行审议报告显示,自评估机制运行以来,已有88个辖区的建议修正案生效,其中735项改进建议得到成功落实。

(二)超六成辖区能够有效实施CRS,但避税地“虚假遵从”问题突出

  与法律框架的评估机制类似,对AEOI标准执行有效性的审查包含两大核心要求:一是要求辖区建立确保报告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尽职调查和报告程序的行政框架(以下简称“要求一”);二是要求辖区及时、有效地交换信息,包括按照AEOI标准对信息进行整理、准备、验证和传递(以下简称“要求二”)。OECD 2025年度同行审议报告公布了AEOI标准执行有效性的初始审查结果,在接受初始审查的108个辖区中,有68个辖区被评为“合规”(On Track),占比超过六成;但仍有40个辖区存在明显缺陷,其中19个辖区被评为“部分合规”(Partially Compliant),21个辖区被评为“不合规”(Non-Compliant)(见表2)。被评为“不合规”的辖区均在确保报告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尽职调查和报告程序方面存在根本性问题,比如库克群岛信息交换伙伴国反映,从库克群岛收到的信息与本国纳税人数据匹配成功率较低,所收到的出生日期及纳税人识别号等关键信息存在较高的缺失或失效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如表2所示,在执行AEOI标准存在明显缺陷的辖区中,避税地占比超过一半。结合AEOI法律框架评估结果来看,这部分避税地都已建立完全或实质上符合AEOI标准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框架,说明避税地存在显著的“虚假遵从”问题(Woodward2016),即事先作出承诺以避免进入黑名单或遭到制裁,但实际上却未实施该协议的实质内容,保留甚至进一步强化政策优惠力度以及保密制度建设,使其继续成为有吸引力的投资地点。例如,意大利针对将税收居住地转移到本国的高净值人群每年一次性征收30万欧元的“单一税”(Flat Tax),在此制度下,不会对高净值人群任何非意大利来源的收入以及其在国外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对高净值人群产生较大吸引力。同时,意大利还推出“投资者签证”(Invest Visa),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获得入境签证和两年期居留许可,其申请条件相对宽松,通常只需投资者在意大利进行最低25万欧元的投资或创业,对资金来源及个人经商经验一般没有严格要求。OECD指出,这种投资移民政策很容易导致投资者拥有双重或多个国籍,投资者可以一次使用一个国籍来隐藏其他国家的资产,这也为规避CRS提供了便利。

(三)信息交换范围持续拓宽,推动建立不动产税收透明度框架

  近年来,随着数字金融的快速发展,新型金融工具不断涌现,其中涉及加密资产交易、流动性挖矿等大量复杂的金融活动。为适应不断创新的金融模式,20237月,OECD发布《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标准:加密资产涉税信息报告框架及2023年更新修订的共同申报准则》,通过修订CRS并引入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rypto-Asset Repting FramewkCARF),构建更完善的税收信息交换体系。修订后的CRS将特定电子货币产品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CBDC)等新型数字金融产品纳入报告范围。同时,为确保将加密资产相关金融活动纳入CRS监管范围,修订后的CRS不仅将加密资产衍生品归类为金融资产,与股票、债券等其他金融资产衍生品统一监管,还将投资实体定义扩展至加密资产投资活动,规定以加密资产为主要投资标的的基金或财富管理工具,均被归类为“投资实体”,其投资者账户信息需按CRS要求申报。此外,OECD还重新定义了“存款机构”“存款账户”“无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并新增数字货币产品相关的豁免账户。

  此外,针对非金融资产特别是房地产领域存在的税收透明度漏洞,OECD20247月发布《关于提高房地产国际税收透明度的新报告——从概念到现实》,就提高房地产国际税收透明度的法律和运营框架方面的技术问题开展研究,强调采取灵活自愿的实施方式,逐步构建全球房地产税务合作框架。未来,OECD可能会参照CRS和类似框架推动制定房地产涉税信息交换标准,以解决现有房地产税收透明度框架下信息滞后、碎片化和交换范围有限等问题,从而为打击跨境逃避税、洗钱以及房地产投机性交易提供更透明的信息共享机制。

(四)信息交换质量不断提升,有效遏制跨境逃避税行为

  辖区交换得到的信息与本辖区纳税人数据的匹配率是衡量信息交换质量的重要指标。全球论坛调查显示,随着CRS的深入推进,各辖区信息交换质量不断提升,截至2024年平均总匹配率已达到83%,较2019年的68%显著提高。同时,技术创新也在完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提升信息交换质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OECD层面看,近年来OECD不仅在CRS框架内嵌入统一隐私模型,要求所有参与方在接收和交换信息时,必须确保数据保护水平不低于发送方的国内标准,还采用标准化XML架构进行跨境交换,确保交换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从全球层面看,人工智能算法被广泛运用于税收征管实践,助力提升CRS的数据利用效果。例如,意大利自主研发的VeRa算法通过动态整合纳税人申报数据、金融账户流水、不动产登记及电子支付记录等多维度信息,构建全景式风险画像,成功锁定超百万高风险涉税案件。马耳他、英国、加拿大、荷兰和爱尔兰通过人工智能系统对银行账户数据进行分析以识别未申报的资产和消费行为,显著提升了税务稽查效率。

  信息交换质量的提升有利于提高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研究表明,受CRS的影响,跨境纳税人在国际金融中心持有的金融投资同比下降了22%OReilly等,2021)。以传统避税地开曼群岛为例,其跨境存款规模的变化与税收信息交换的推进显著相关。如图1所示,20092011年,开曼群岛签署了19个税收信息交换协定,其跨境存款规模自2011年开始出现下降趋势,但总体水平依然较高。20147OECD正式发布CRS框架(图1中“CRS标准制定”垂直线)后,开曼群岛跨境存款规模呈现明显波动下降趋势。这一时期的波动反映出市场对CRS的观望态度,尽管部分资金开始撤离,但开曼群岛通过强化合规审查进行客户维护与留存。然而,随着20179月开曼群岛作为第一批CRS参与国正式启动自动信息交换(图1中“首次自动信息交换”垂直线),其跨境存款规模降幅进一步扩大。为避免母国税务部门追踪离岸资产,跨国企业和个人将资金大规模转移至非CRS参与国或更隐蔽的离岸架构中。上述变化趋势表明,CRS的实施对开曼群岛这类传统避税地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与报告要求

  修订后的CRS特别强调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在尽职调查方面,修订后的CRS要求,金融机构在判定新开账户的控制人时必须严格遵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的AML/KYC程序。若现有程序未完全达标,则须采用实质上等效的替代程序。同时,新增一个可选金融机构类别,允许真正从事公益事业的“合格非营利实体”豁免申报,但需通过政府审核机制确保其满足“无收益分配”“资产仅用于公益”等条件,以防止豁免滥用。在报告内容方面,修订后的CRS对账户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及账户类型提出更高要求:一是明确实体账户控制人及投资实体股权持有人的角色性质,以厘清不同主体与账户的实质关联;二是注明账户属性与认证状态,包括区分既有账户与新账户,并说明是否取得有效的自我认证(Self-Certification),以帮助税务部门判断尽职调查程序的可靠性;三是注明是否为联名账户及其联名人的信息,以提示税务部门在评估收入及余额时需合理分配至多个持有人;四是细化金融账户类型,如存款账户、托管账户、股权、债权投资等,以便税务部门更清晰地掌握税务居民的金融资产配置结构。

  此外,为提高CRS实施过程中的一致性,修订后的CRS在相应规则的释义中增加了更多细节,如允许金融机构通过政府认证服务(Government Verification ServicesGVS)完成CRS尽职调查程序,规定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账户持有人或实际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将被视为与纳税人识别号具备同等效力。此举不仅可以大幅简化尽职调查程序,还可以提高获取信息的可信度。


二、CRS实施对中国的影响

  近年来,OECD通过持续更新CRS申报指引、强化成员国协作机制,逐步填补规则漏洞;同时,人工智能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探索,为CRS数据采集与利用效率的提升开辟了新路径。中国始终秉持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CRS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税收监管,助力中国在国际税收治理中发挥更大影响力,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然而,随着CRS的推进,在金融监管日益复杂以及跨境数据流通愈加频繁的环境下,中国在完善金融机构监管、平衡跨境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新的考验。

(一)CRS实施对中国带来的发展机遇

  1.进一步提升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监管质效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规模不断扩大。由于高净值人群普遍具有涉税事项复杂、收入隐蔽、流动分散等特点,极大增加了税务部门对其税收征管的难度(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课题组,2022)。为此,中国税务部门不断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通过制定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监管的相关文件规定,针对存在涉税问题的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形成一套完整的“五步工作法”,有力防范化解了诸多涉税风险隐患。在CRS实施前,由于各辖区之间对境外金融机构信息掌握不足,部分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在全球范围内通过离岸金融机构进行资产配置,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规避居民国纳税义务(李旭红等,2018)。在CRS实施后,这一现象得到较大改善,中国税务部门通过自动、批量、周期性的信息交换,能够持续掌握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从而可以更加精准地识别其未申报或少申报的境外所得,为跨境税源监管提供有力信息支撑。例如,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通过CRS数据对自然人境外收入进行监管,发现某高净值自然人存在隐匿境外投资收益行为,最终追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22万余元(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2023)。

  值得注意的是,在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采取的各类避税手段中,离岸信托凭借其资产隔离、财富传承和跨境资产配置等功能,成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规避风险、减轻税负的常用工具。招商银行发布的《2020中国家族信托报告》显示,2020年已有32%的高净值人群通过境内或离岸信托管理资产,且有7%的高净值人群明确采用境外信托架构。根据CRS规定,大多数离岸信托都符合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特征,即便离岸信托采用多层嵌套的架构,也要逐层穿透至实际控制人。这使得高净值人群借助信托转移资产的操作更加透明,可以有效打破辖区间的税收信息壁垒。未来,随着CRS参与辖区持续增多、信息交换质量不断提升以及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广泛应用,全球税收透明化向纵深发展,针对离岸信托的穿透式监管更为严格,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利用离岸信托进行避税的行为将会进一步得到遏制。

2.在国际税收领域拥有更多主动权和话语权

  CRS是全球税收透明度建设的核心多边机制,中国自2018年正式实施CRS以来,不仅通过扎实的推进成效展现了高效务实的治理能力,更在国际税收规则落实中积累了重要话语基础。从全球论坛发布的相关报告来看,中国CRS信息交换的整体情况较好,在2022OECD同行审议中表现出色,2021年中国共有2627家金融机构进行报告,覆盖的金融账户达到1899万个,成功向其他CRS参与国发送信息的辖区数量由2018年的52个增加至2025年的81个,充分展现出中国落实国际税收规则的执行力。而全球最大经济体美国拒绝加入CRS,依托《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单边机制建设本国税收洼地,成为CRS框架外的重大不稳定因素。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始终坚持多边合作,积极履行CRS承诺,赢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可,也为中国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进一步提升国际话语权开辟了更为广阔的道路。

  未来,随着政治多极化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全球税收透明度建设可能呈现趋同化的发展特征,即允许不同机制并存,但制度套利空间逐步缩小,从而为中国带来更大发展机遇。一方面,OECD将加密资产等新型数字金融产品纳入自动信息交换体系,有利于推动美国等接受更严格的信息共享标准,进一步强化多边合作主流趋势,为中国依托CRS更好参与国际税收治理、提升跨境税源监管水平营造有利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中国推进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金砖国家税务合作等多边平台,与CRS形成协同效应(吴志峰等,2020),既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搭建了坚实桥梁,也让中国得以在国际舞台上传递治理经验、展现中国智慧,将CRS带来的合作窗口转化为抢占国际税收领域主动权、提升全球税收事务话语权的战略机遇,助力中国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变革中占据更有利地位。

3.有助于扩大数字人民币的国际应用场景

  根据CRS最新修订情况,中央数字货币交易信息可被纳入跨境税收交换体系,这为扩大数字人民币的国际应用场景创造了重要机遇。一方面,数字人民币具有的可追溯性、交易留痕等特点,有利于税务部门更加全面掌握跨境纳税人的资产分布、资金流向及交易详情,进一步压缩跨境数字资产的税收套利空间,同时也有益于向国际社会展现中国在税收透明度及金融监管上的积极姿态,增强各国对数字人民币合规性的信任,促使更多辖区在跨境结算中使用数字人民币,推动国际货币体系向多元化发展。另一方面,由于CRS参与国间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信息交换网络与合作机制,数字人民币可依托该网络,减少跨境支付中的信任成本与沟通成本,提高结算效率,并与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CIPS)相互配合,为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提供更加高效、透明、稳定的市场环境,提升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与投资活动中的竞争力。

  未来,中国应把握这一机遇,积极推动将数字人民币纳入CRS框架,将数字人民币的技术优势与CRS的监管优势相融合,为全球数字货币监管贡献“中国方案”,进一步提升人民币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同时借助CRS框架下的数据安全、隐私计算等金融科技资源,持续优化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的安全性与用户体验,形成金融科技与数字人民币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为数字人民币深度融入国际支付结算体系、推动全球货币体系多元化进程提供助力。

(二)CRS实施背景下中国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

  1.监管机制威慑不足导致跨境资本向监管薄弱领域转移

  从CRS的国际实践情况来看,美国等非CRS参与国因无须进行信息交换成为资本“避风港”,还有一些CRS参与国对未履行尽职调查和报告要求的金融机构,存在监管权限不足、执法手段乏力等问题,导致OECD和相关国家难以有效评估该国是否实质履行CRS义务;即使发现该国“虚假遵从”,也普遍缺乏有力的惩罚措施进行威慑。这一外部环境直接影响了中国实施CRS的效果,部分中国跨国企业倾向于将资本转移至非CRS参与国或“虚假遵从”辖区以规避CRS监管(樊勇等,2022)。同时,由于CRS框架主要针对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对非金融资产的覆盖存在天然局限,使得部分资金能够通过跨境房地产、艺术品投资等渠道逃避税,对中国税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有研究显示,在全球范围内从传统避税地流出的资金中,有24%27%的资金转而投入房地产市场(Bomare等,2022),且这类投资普遍存在未申报纳税的情况(Alstadsaeter等,2022);瑞士日内瓦自由贸易港等场所对艺术品交易信息的严格保密机制,对投资者将金融资产转换为艺术品以隐藏资产信息形成了吸引力。

  从中国自身监管层面分析,尽管中国CRS实施情况良好,但实践中针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仍存在薄弱环节,导致监管威慑力不足。一方面,对金融机构未履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义务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限,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另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对CRS尽职调查义务的合规意识仍显不足,执行过程中的主动性与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升。这些监管薄弱环节,客观上为跨境资本向非金融资产及其他低透明度领域转移提供了空间。

2.加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压力

  CRS在提升税收透明度的同时,也给中国带来了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方面的挑战,特别是跨境数据流动的技术与法律环境差异显著放大了隐私泄露风险。在技术水平方面,尽管中国已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与CRS相适应的信息技术保障体系,但由于CRS参与国信息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发展中合作国技术基础设施薄弱、网络防护能力不足,其信息系统一旦遭遇黑客攻击,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各辖区通过CRS交换的境内纳税人敏感信息存在被非法获取的风险,从而给中国数据安全监管带来挑战(杨佩龙,2021)。在法律环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严格的数据保护标准,这些标准与部分标准较为宽松的CRS参与方的监管要求存在明显差异,这些辖区对“合法税收目的”界定宽泛,数据保护门槛偏低,可能导致中国境内纳税人信息被用于非税收领域或违规泄露,进一步加剧跨境数据传输风险。

  与此同时,修订后的CRS要求披露的资产类型从传统金融账户扩展至特定电子货币产品等新型数字金融产品,但中国现有技术手段难以实现匿名化处理与有效监管的平衡。以跨境电子货币账户为例,这类账户依托跨境电商、国际远程服务等场景存在,在开展跨境涉税信息采集与核验时,若过度挖掘账户持有人身份信息与资金余额数据,可能触及个人消费隐私或企业商业秘密;若单纯依赖境外金融机构的自主申报数据,又易出现信息不全、数据篡改等问题,影响监管效能。在跨境数据加速流动的背景下,这种涉税信息透明化要求与纳税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复杂博弈,将持续考验中国在融入国际规则与维护数据安全间的平衡能力。

3.对税务部门监管水平和能力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CRS的进一步深入实施与覆盖范围不断扩展对中国税务部门的监管水平和能力建设提出了更大挑战。一方面,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机制的复杂性和海量数据处理需求对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形成直接考验。当前,中国税务部门在跨境涉税数据的实时对接、多语种信息识别及大数据风险分析等领域已取得显著进展,但随着平台经济、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在识别国际逃避税链条中的隐蔽交易时,传统监管手段的精准性、灵活性和前瞻性仍需提升,与新型交易模式相适应的技术手段需要及时更新。另一方面,加密资产和数字金融产品的市场变化极快,新型金融工具不断涌现,从最新修订的CRS规则来看,相关监管框架必须不断更新。这要求税务部门不仅需要具备快速响应市场变化的能力,还需要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密切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税务监管的新形势,确保CRS在中国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


三、CRS实施背景下完善中国跨境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维护多边贸易体制”。2025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一体推进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这为中国提升税收信息交换质效、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治理与合作指明了方向。中国需以更高站位统筹把握CRS带来的发展机遇并积极应对相关挑战,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增强跨境逃避税风险的防范与应对能力,助力构建更加公平、稳定、高效的国际税收治理体系。

(一)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更好维护中国税收利益

  针对部分非CRS参与国导致的税收“监管漏洞”及部分避税地“虚假遵从”问题,中国需加强双边、多边合作,更好维护中国税收利益。一是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防范非CRS参与国带来的税收风险,持续扩大CRS框架下的税收信息交换网络,推动与更多非CRS参与国及高风险辖区签署税收情报交换协定(Tax Inf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TIEA),遏制跨境纳税人向税收信息交换网络以外辖区转移资产的避税行为。二是在全球论坛等多边机制中积极倡导加强对避税地的合规监督,促使更多避税地定期公开CRS执行报告,披露金融机构尽职调查、信息报送完整度等信息,并支持对未落实尽职调查、信息报送不全的金融机构实施多边联合惩罚,如限制参与跨境清算系统,增强CRS的威慑力。三是谨慎评估部分国家的“投资移民”政策,积极推动国际社会形成共识,共同制定统一的投资移民税收披露标准,明确居民身份认定规则,防范利用多重税务身份隐匿财富的避税行为。

(二)完善制度建设,应对新型跨境避税手段

  在国际资本流动愈益频繁的背景下,境外投资和资产布局既是高收入高净值人群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分散投资风险的主要手段,也是其实施跨境逃避税行为的重要路径。为此,中国需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加以应对。一是建议考虑将符合国内监管要求的特定电子货币产品、法定数字货币等新型数字金融产品纳入国内税收监管范畴,并同步制定配套征管实施细则。例如,适应OECDCRS的最新修订规则要求,推动将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钱包账户纳入金融机构报告范围,要求跨境纳税人按年度申报交易损益,并参考CRS的豁免规则,将一定期限内日均余额低于规定限额的跨境电子钱包账户列为免申报账户,避免给小微企业和普通个人带来过重申报负担。二是建议考虑将数字人民币交易信息纳入CRS信息交换框架,但需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一方面,积极开展国际沟通协调,与CRS参与国就数字人民币交易信息交换规则、数据标准等达成一致;另一方面,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细化CRS信息交换的“合法税收目的”界定标准,强化技术与制度保障以防范信息泄露风险,同时密切关注数字人民币跨境使用情况,及时应对新问题、新风险,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三是强化离岸信托穿透监管,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识别信托架构中的受益所有人及实际控制人,明确家族信托的实际受益人需就未分配利润缴纳所得税,避免此类人群通过“空壳架构”转移利润。

(三)加强数据治理,提升跨境税费征管数据质量

  一是注重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数据安全是税收信息交换的前提。中国需进一步完善跨境数据传输制度,明确数据使用边界与分级管理规则,强化国际合作、法律约束及应急处置,在保障税务部门获取必要信息的同时,实现数据保护与信息获取的平衡。建立合作国技术安全评估机制,对网络防护能力薄弱的CRS参与国实施数据传输限制性措施,防范黑客攻击导致信息泄露。二是强化对交换数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税务部门收到通过CRS交换的数据后,要及时对数据进行清洗、核对和校验,加强对国别报告、同期资料、关联申报等其他跨境税费数据的挖掘运用,提升数据综合利用效率。同时,通过技能培训、业务研讨等方式,着力培养熟悉CRS规则、精通跨境数据治理的复合型人才。三是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手段识别高风险账户。可借鉴意大利VeRa算法经验,设立“高风险账户清单”,通过整合CRS金融账户、跨境股权转让、外汇收支等数据,构建纳税人全景画像,自动识别境内申报收入与境外账户资产规模明显不匹配等异常情况,在提升信息利用效率的同时减轻人工核查压力。进一步探索新型数据治理模式,在人工智能分析结果中嵌入伦理审查模块,避免算法歧视与误判风险。

(四)健全监管和惩戒机制,增强跨境税收征管效能

  一是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惩戒机制。在CRS实施过程中,金融机构是否正确履行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义务至关重要。中国税务部门可借鉴部分国家的成熟经验,完善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例如,新加坡《所得税法》105M条明确将不遵守CRS义务的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规定若符合条件的报告金融机构未能向新加坡税务局完成CRS报告主体注册、未报告所有应报告账户或提交零申报表,经法定程序认定后,将对其处以不超过5000新加坡元的罚款,拒不缴纳者将面临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对于持续性违法行为,规定每日追加罚款。中国可参考此做法,明确不遵守CRS义务属于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形成法律威慑,并通过技能培训、案例警示通报等方式,增强金融机构遵守CRS义务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在跨部门协同方面,健全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常态化协作机制,明确各方在CRS执行中的监管职责,构建分工明确、衔接顺畅的协同共治体系。二是加强对非金融资产的监管。针对通过境外增持房地产、艺术品等非金融资产实施的避税行为:一方面,中国税务部门可依托“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建立境外不动产补录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该系统申报境外房产的购置时间、交易价格、持有状态等信息,并与外汇管理部门数据实时比对,核查资金出境的合规性;另一方面,应积极参与国际不动产信息交换机制建设,推动建立多边不动产涉税信息交换框架,明确交换范围(包括所有权人信息、交易金额、持有期限等),实现与主要投资目的地的信息共享,防止避税者通过海外购房转移资产。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6年第7期)

 来源:“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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