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全国纳税人组织联盟18511012366 请登录 | 注册
一、基本情况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2010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明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原则、编制范围、编制方法、编制程序等内容。同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中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专门提出基金预算的相关要求。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一次修正时,明确将我国预算划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其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主要文件:
1.《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
2.《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
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
三、编制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
目前纳入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范围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含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险种基金预算分别编制,相互独立。
四、编制方法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科学性。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包括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本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变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及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预算应根据上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象存量、上年度人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等因素确定,同时考虑本年度变动情况。
五、编制环节
编制环节涉及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等工作。具体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支出以及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应当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在线 客服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9:00-17:00
客服 热线
400-670-1233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关注 微信